编辑: JZS133 2019-07-11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食药监食生罚〔2019〕2号 当事人:南宁市正品堂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兴贤村六寺坡 邮政编码:5300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85206083E(换) 法定代表人:党勇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 受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18年10月11日、10月17日在你公司成品库已检区,对你公司2018年10月9日生产的劲爱包装饮用水、2018年10月13日生产的百家信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该公司检验,劲爱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实测值为:①15;

②96;

③24;

④1;

⑤4(标准限值:n:5;

c:0;

m:0,单位:CFU/250mL),百家信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实测值为:①0;

②0;

③7;

④0;

⑤8(标准限值:n:5;

c:0;

m:0,单位:CFU/250mL),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由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SP

201811519、No.SP201811861)和我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GX

1801071136、GX1801071138).你公司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

1、你公司2018年10月9日生产的规格为18L/桶的劲爱包装饮用水、2018年10月13日生产的规格为18L/桶的百家信包装饮用水生产成本均为XX元/桶,销售和监督抽检价格均为XX元/桶,利润均为XX元/桶(XX元/桶-XX元/桶=XX元/桶).其中,你公司共生产XX桶劲爱包装饮用水,销售XX桶,监督抽检7桶,自检6桶,留样1桶,生产XX桶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96.00元(XX元/桶*XX桶=296.00元),销售134桶、监督抽检7桶产品的违法所得为26.79元〔XX元/桶*(XX桶+7桶)=26.79元〕;

你公司共生产XX桶百家信包装饮用水,销售XX桶,监督抽检7桶,自检6桶,留样1桶;

生产XX桶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20.00元(XX元/桶*XX桶=320.00元),销售XX桶、监督抽检7桶产品的违法所得为29.07元〔XX元/桶*(XX桶+7桶)=29.07元〕. 上述两种产品自检、留样均未产生利润,未有违法所得.你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对上述两种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 综合以上,你公司生产上述两种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16.00元(296.00元+320.00元=616.00元),违法所得共计55.86元(26.79元+29.07元=55.86元).

2、你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13日生产铜绿假单胞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劲爱包装饮用水、百家信包装饮用水使用的生产线与生产其它批次产品的生产线为同一生产线. 综上所述,你公司生产铜绿假单胞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劲爱包装饮用水、百家信包装饮用水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616.00元,违法所得55.86元.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党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X

1801071136、GX1801071138)复印件、《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GX

1801071136、№:GX

1801071137、GX1801071138)复印件、《收据》复印件;

《检验检测报告》(No.SP

201811519、No.SP20181186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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