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1

《询问调查笔录》;

《生产用料原始记录表》复印件、《南宁天天阳光早餐有限公司网点配送单》复印件、《2018年8月10日销售单》复印件、《天天阳光早餐豆浆单包成本核算表》、《南宁天天阳光早餐有限公司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留样记录表》复印件、《关于早餐豆浆生产、销售数量等情况的说明》、《关于生产用料原始记录表的情况说明》、《南宁天天阳光早餐有限公司生产流程图 豆(浆)制品类产品》复印件、《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复印件、《检验仪器》复印件、《检验员证》复印件、《产品外包装》照片;

《天天阳光早餐质量事件整改报告》.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天阳光早餐豆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对产品检出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但该批次产品的数量为XX袋,货值金额为11779.5元,超过一万元,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考虑,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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