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桂林市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人数50人以上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所在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邻近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报告、指导、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桂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聚餐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协管员、信息员和厨师等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健康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以下统称乡镇监管所)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管员、信息员以及厨师的建档与管理、信息收集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件的先期处置. 行政村(社区,以下统称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负责指导本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指导信息员收集信息,上报聚餐情况,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履行登记备案的义务.自然屯(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协助协管员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本屯聚餐信息,实施相应类别聚餐的现场指导,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履行登记备案的义务.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报送义务,自觉接受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积极履行食品安全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五条 县(城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城镇社区)至少聘任1名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每个村民小组、居民小区聘任1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信息员可与行政村(社区)其他公共服务岗位交叉兼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其工作纳入行政村(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原则上,对协管员的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同时,充分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等基层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延伸农村食品安全管理触角,形成报告灵敏上传、指导科学到位、应急处置快速有效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