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11 |
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 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 保修 月;
2.地面 保修 月;
3.顶棚 保修 月;
4.门窗 保修 月;
5.上水 保修 月;
6.下水 保修 月;
7.暖气 保修 月;
8.煤气 保修 月;
9.电路 保修 月;
10.保修 月;
11.保修 月;
12.保修 月;
13.保修 月;
14.保修 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消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 签订的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 公证(指外销商品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 %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天,由甲方向 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 )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旧房屋买卖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
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