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12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学历证书管理(以下简称 学历证书 ),维护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法》规定,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高等教育法》明确要求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业证书.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与和责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地方和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三级管理.其管理工作的原则要求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第四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制度,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后方予承认和保护.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以下简称 高等学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均应准予注册.根据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的要求,我厅接受教育部授权范围的全省高等学校的学历证书注册工作.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责任 第五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学历证书管理和注册规定要求,做好学历证书和注册资格审核,信息数据采集处理、保存和报送,证书的设计、印制、发放、保管和补证,学历证书查询和注册资格的公布、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六条 学历证书管理与注册工作应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人制度.高等学校要按目标管理和责任人制度要求,将工作内容和职责分解到人,建立健全学历证书和注册工作责任人制度. 第七条 高等学校要及时办理学历证书和注册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范的格式和标准报送学历证书注册数据,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招生计划、录取名册、经批准后执行的学籍管理变动情况等. 第八条 学历证书内容和电子注册数据须按规定要求填报,并与招生录取数据资料相符.学校在办理入学新生报到、注册手续时应对其相关信息、数据进行认真的查核.凡因招生报名、涂卡、录入、抄写等发生误差经核实与本人情况确不相符的,应在新生报到、注册期限内向省招生部门更正.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与学历证书和注册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相一致的管理运作模式和监督机制.高等学校对在正常情况下发生以下情况的,应负全部责任:
一、?? 不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规定印制、打印和颁发学历证书;
二、?? 学历证书内容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不一致;
三、?? 给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四、?? 在学历证书注册核准期间,伪造或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五、?? 延误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的学历证书的颁发或漏报学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
六、?? 无正当理由扣留学生的学历证书;
七、?? 不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向教育部门报送学历证书注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