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12

第三章 省教育厅的职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及电子注册工作,提供政策、法规指导和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指导和监督全省高等学校按规定要求印制、打印和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规定颁发的学历证书,有权责令有关高校收回已发证书并消除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按国家有关部门授权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授权范围内的高等学校报送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进行核准,并将审核情况反馈给学校. 第十三条 汇总全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教育部.按授权要求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章 学历证书种类和颁证要求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学业结束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对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可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合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员,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生写实性的学习证明,不得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遗失学历证书,应向原颁证学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2001届后已在教育部注册备案的学历证书,可由学校直接补发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印制.未注册的学历证书,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办理.

第五章 颁证院校的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由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和教育部批准备案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院校,按教育部颁布的标准代码和学校名称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升格、更名或合并的院校,以当前备案名称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由于尚未取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或尚未取得某一层次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按《普通高等教育挂靠办学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教学和管理的,以挂靠院校名义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 ****大学**分校(二级学院) ,并以此具印.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备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 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 **专业学习 .

第六章 证书内容及填写规范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结论(毕业、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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