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2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即 余泥渣土 )的审批、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 (以下简称 受纳场 ),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进行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机构职责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受纳场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涉及临时用地的,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8号)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制定受纳场规划,制定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开展全市受纳场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作为市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新)区政府职责】各区(新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对已下放各区(新区)的受纳场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等进行审批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市环保、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受纳场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审批、指导、监管和查处. 规划建设 第七条【规划程序】受纳场规划建设应符合专项用地政策和专项规划要求.受纳场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受纳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规划确定的受纳场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建设单位】各(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受纳场为各(新)区区属受纳场,受纳场所在(新)区政府负责确定区属受纳场的建设单位;

受纳场用地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新)区行政区域的为市属受纳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市属受纳场的建设单位. 第九条【资金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以下简称 受纳场项目 )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社会投资受纳场项目时,应遵循《深圳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及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政府投资的受纳场项目,市、区财政部门应分别做好市属、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受纳场的,原则上按照一般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审批监管.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规划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建设受纳场并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各部门应各司其职、按照 服务前移,协同高效 的原则开展审批管理工作.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同步开展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项目启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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