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2 |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规划土地核查意见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社会投资项目应进行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三)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后,发现用地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应办理征转地手续.征转地手续一时无法完善解决的,可不完善用地征转手续,但应理顺用地补偿经济关系.
(四)受纳场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审批部门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时,除临时用地申请一般性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或备案文件;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意见;
4.涉及农用地的,应编制土地复垦(复绿)方案;
5.涉及使用绿地、林地、交通和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理清土地关系文件;
临时使用土地经批准后,分类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已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与土地实际控制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内容按照《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明确.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同步进行评审,土地复垦方案不予通过的,不得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与《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核发.
(五)持《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等材料,在正式受纳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六)受纳场建设单位凭相关用地合同、规划核查意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等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手续.
(七)用地期限届满或受纳场封场后应按获审的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审批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八)其他未列举的手续办理事项,都应该符合临时用地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受纳场项目分为建设部分和运营部分,建设部分包括受纳场正式受纳前的建设施工、受纳过程中的堆填作业及扬尘控制、排水措施施工等、封场过程中的复绿等受纳场项目全部建设施工,运营部分包括受纳场在受纳过程中的运输车辆及建筑废弃物进场检查与登记、计量收费、交通组织、安保巡查、应急响应等.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建设活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市政一级总承包资质,受纳场项目运营单位应具有园区物业管理、施工组织管理等经验. 建设单位应当在受纳场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办受纳场建设施工安全受监登记,同步申请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申办受监登记需提供与受纳场工程相关的下列文件: 规划国土、林业、建设、水务等部门的许可或批准文件;
施工运营总图设计文件;
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
经监理单位审核并确认的建设运营组织方案;
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安全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