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12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杭公消〔2007〕138号 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消防大队,特勤大队,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厅消防局《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公消〔2007〕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质检站.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浙公消〔2007〕125号 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 《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局防火部.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消[200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的贯彻实施,加强对阻燃制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是从源头上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人员伤亡的一项有效举措.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新型建筑制品不断涌现,许多建筑由于使用大量易燃、可燃建筑制品,加大了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增大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了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减轻火灾危害,有关国家标准对使用阻燃制品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阻燃制品没有标识,广大用户难以识别,造成对建筑制品选用不当,致使大量易燃、可燃以及火灾时易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建筑制品在建筑物中使用,留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而消防监督人员由于缺乏对建筑制品燃烧性能进行现场识别的手段,难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因此,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引导生产企业正确标注阻燃制品标识,并向公众予以明示,有利于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消防部门的日常监督,有力地推进阻燃制品的规范应用,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要积极开展阻燃制品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各种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要充分利用当地的家具协会、装修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工作.要组织召开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负责人会议,宣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鼓励企业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及时向目前已通过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的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生产阻燃制品提出申请.要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熟悉掌握阻燃制品的分级标准和标识管理的要求,为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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