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12

(一)产品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为不合格的;

(二)经检验机构核准,证书持有者已停止阻燃制品的生产,或其它原因在规定的周期内不能接受监督的. 检验机构对暂停使用证书的,经核实确已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应当同意恢复使用相关证书和标识.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证书,相应标识停止使用: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的;

(二)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仍不能接受监督或跟踪检验的;

(三)产品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

(五)转让或转借证书或标识的. 检验机构对被撤销证书的,一年内不得受理其同类产品的证书申请.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属检验机构,公安部消防局可责令其停止对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行为,并予以公告:

(一)没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机构认可的;

(二)技术条件和能力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的;

(三)出现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等严重的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消防 科技 产品 阻燃制品标识 通知 (共印20份) 校对:龚承先 主题词:消防 科技 产品 阻燃制品标识 通知 抄送:省消防局,市公安局. (共印

2 份) 校对:毛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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