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12 |
三、要切实加强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角度出发,切实将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的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及有关要求作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建设、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规定,确定各类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明确选材要求;
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和标识的设置作为消防验收的内容,严格把关,防止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
要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标识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检验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严防假冒伪劣阻燃制品进入使用领域. 各地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局科技处反馈. 公安部消防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承办人:余威 校对:王鹏翔 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阻燃制品标识的统一监督管理,有效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阻燃制品是指由阻燃材料制成的产品及多种产品的组合,包括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组件和阻燃电线电缆等. 本办法所称阻燃制品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明阻燃制品及组件的燃烧性能已按照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的标志. 第三条 阻燃制品应经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施阻燃制品标识.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识采用下列式样且应满足k=a/b,K=2: a 第六条 标识分为标准规格标识和非标准规格标识. 标准规格标识颜色为白色底版,粉红、深蓝色图案,具有防伪识别功能,载有阻燃制品的阻燃性能等级、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和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 非标准规格标识可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加施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其标识样式、规格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与标准规格标识的尺寸成线性比例,并清晰可辨. 使用非标准规格标识的产品应同时将阻燃制品的阻燃性能等级、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和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明示. 第七条 施加标识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将标准规格的标识施加在阻燃制品本体的明显易见的位置上.不适于在阻燃制品本体上施加标识的,应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施加标识.
(二)将标识直接印刷、模压、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加施在铭牌或阻燃制品本体的明显位置上. 第八条 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是经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的、具备相关项目检验能力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执行国家对检验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阻燃制品检验程序,并严格按检验程序对阻燃制品实施检验,对检验合格的,颁发《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检验程序和检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条 检验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知证书持有者暂时停止使用证书,证书暂停期间相应标识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