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12
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 DB 3702/FW SW 013―2014 青岛市二手汽车经销服务规范

2014 - 09-19发布

2014 -

09 -19实施 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 前??言 本标准规范由青岛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青岛市陆海汽车交易市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玉明、杨建华、杜学利、孙丕杰. 青岛市二手汽车经销服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岛市二手汽车经销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场所和设施、二手汽车展车规范要求、二手汽车销售服务及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二手汽车经销商的销售服务规范,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二手汽车拍卖销售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 《二手车交易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3〕第27号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商务部2005年16号令 《汽车贸易政策》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二手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 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 二手汽车 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 本标准不包括二手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等. 基本要求 经销商经营管理 经销商应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服务、公平竞争. 应在经营场所明示交易服务流程、收费项目等信息. 应在经营场所提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所需的直接或间接人员. 应建立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销售的产品和售后服务的质量 应建立与服务环境相适应的符合消防、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员工、顾客和相关方的职业健康安全. 经销商应为顾客提供办理二手汽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销售二手汽车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并应提供合法有效、完整齐全的二手汽车档案信息. 二手汽车销售过程中,经销商不得变相提价或加价,欺骗顾客. 工作人员要求 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应经过职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礼仪常识,统一着装,佩带工作牌. 应掌握销售应知、应会技能,遵照规范和流程为顾客提供服务. 宜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服务场所和设施 基本要求 经销商应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如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并做到标识明显. 沙发、座椅等服务设施摆放整齐,并应备有饮用水. 车辆展示交易区 展车的显要位置应设有汽车车型说明架,并摆放与该展车一致的汽车配置和基本性能说明书,展示车体之间不宜显得拥挤. 应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解答顾客的问题. 交易手续办理区 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和服务内容. 应悬挂二手车办理手续流程图,明示服务内容. 应配备专人负责办理交易手续. 客户休息区 应配备齐全的服务设施,如沙发、座椅等,应备有温度适宜的饮用水. 二手汽车展车规范要求 展车基本要求 展车应为经销商通过合法途径采购或获取的车源. 二手车的质量保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使用3年内或6万公里以内的二手车的质量保证应不少于90天或5000公里. 车身和车外要求 展车车身保持清洁,车窗玻璃保持明亮. 展车四个轮胎下方放置标准的车轮垫板,位置正确. 各轮胎内侧护板刷洗干净,无污渍. 车前方与后方安装牌照处应配备标准的车铭牌. 除特殊要求外,展车的车门保持不上锁的状态,可供顾客随时进入车内. 展车左右对应车窗玻璃升降的高度保持一致. 车身上不得摆放价格板、车型说明、宣传资料等其它非装饰性物品. 车内要求 汽车发动机室可见部分、可触及部位等经过清洗,擦拭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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