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12 |
(六)在非执业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及社会评价的情况;
(七)受到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履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九)办理律师业务的情况,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遵守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第十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 称职 、 基本称职 、 不称职 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 称职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定,较好地履行了会员义务;
(五)完成规定课时的教育培训;
(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七)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较好的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了律师工作职责;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 基本称职 :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批评、教育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