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2 |
一、受理范围 1.
属于西畴县环境保护局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2.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委托西畴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的建设项目.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予以审批的条件: (1)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4)持《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已取得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合格证(以下简称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可向原审批发证的环保部门申请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不予审批的情形 (1)对使用或采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取缔的工艺与设备及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2)达不到予以审批条件的情况;
(3)多次补正达不到审批条件;
(4)逾期未整改提交补正材料.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管理局 办事窗口: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环保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办理人:姜建朝 乘车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新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1.新办证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档 份数 要求 依据
1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原件 纸质 1份2企业基本概况及环保现状(包括原料辅料组成及消耗、生产工艺、产品及生产规模、投资总额、主要产污或排污设备名称)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版 1份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纸质 1份4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及施工验收合格材料 复印件 纸质 1份5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调查报告或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