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3
江苏省公安厅 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 苏公通z2018{45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门牌标准地址 编制规范(试行)》《江苏省标准地址二维码 门牌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57号)要求,规范全省门牌标准地址编制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统一的城乡社区网格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门牌标准地址编制规范(试行)》《江苏省标准地址二维码门牌制作规范(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18年10月29日 江苏省门牌标准地址编制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址编制管理工作,提升地址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标准地址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和生产经营场所地理空间位置的标识. 第三条 标准地址信息是对实际地址进行采集、整理、编码和标注加工处理后,由文字和数字组成的、按特定结构排列且具有空间地理位置的数据集. 第四条 标准地址信息要素是指构成标准地址信息的基础信息项,包括地址全称、地址编码、省市县(区)、路街巷(里弄坊)、门牌号、居民点/建筑物、幢(栋、楼)、单元/楼层、室/号、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地理坐标、属性标识等十三个要素. 第五条 标准地址全称是指对标准地址的通用性、规范性文字描述,每条标准地址对应一个全称. 第六条 标准地址信息要素中,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构成标准地址的属地管理属性. 同一门牌号下的标准地址属地管理属性不统一时,其行政管理应当统一. 第七条 标准地址信息要素中,省市县(区)/乡镇(街道)、路街巷(里弄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门牌号、居民点/建筑物、幢(栋、楼)、单元/楼层、室/号构成标准地址七个层级.地址层级间呈树状隶属关系,可逐级展开. 路街巷门牌号与居民点/建筑物标准地名应当同时使用. 如:(江苏省**市**区)**路*号、**路*号**小区、**路*号**小区*幢(栋、楼)、**路*号**小区*幢(栋、楼)*单元、**路*号**小区*幢(栋、楼)*单元*室(号)均可构成标准地址. 第八条 标准地址全称使用汉字和半角阿拉伯数字、全角 - ,不得使用其他字符. 第九条 标准地址全称由省市县(区)/乡镇(街道)、路街巷(里弄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门牌号、居民点/建筑物、幢(栋、楼)、单元/楼层、室/号等要素分层级依次组合构成.

(一)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是指该项标准地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必需项,需符合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0114-20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编制规则》标准. 描述为:江苏省**市**区**乡(镇、街道).南京市可不冠以省的名称,县和县级市填写时略去设区的市名称,直接填写为江苏省**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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