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13 |
(二)路街巷(里弄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是指该标准地址所在的路街巷(里弄坊)或村组,为必需项,应当填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 1.在城区(一般指所在地为设区市的区或县级政府驻地街道或集镇区),描述为路街巷(里弄坊)名.如:(江苏省**市**区)**路、(江苏省**县)**路. 2.在农村(一般指所在地为乡镇),描述为路街巷名或村组名,村委会简写为 村 ,自然村名与村民小组不重叠使用.如:(江苏省**县**镇)**路、(江苏省**县**镇)**村*组、(江苏省**县**镇)**村**自然村.
(三)门牌号,是指路、街、巷、胡同、里、弄和农村居民点(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上具体的门牌号码或门牌号后缀(子门牌),为必需项. 描述为:*号或*-*号.如:(江苏省**市**区**路)*号、(江苏省**市**区**路)*-*号、(江苏省**县**镇**村*组)*号.
(四)居民点/建筑物,是指专名命名的城镇住宅区、多个建筑物组成的建筑区域或单体建筑物,为非必需项.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已有专名命名的,在门牌号后,应当并列住宅区、建筑物的标准地名. 描述为:**小区(花园、苑、公寓等住宅区)、**大厦(中心、城、商务广场等建筑物).如:(江苏省**市**区**路*号)**小区、(江苏省**市**区**路*号)**大厦.
(五)幢(栋、楼),是指居民点或建筑物群中有楼牌的楼栋,为非必需项. 描述为:*幢(栋、楼).如:(江苏省**市**区**路*号**小区)*幢、(江苏省**市**区**路*号**商务大厦)*栋.
(六)单元/楼层,是指建筑物中以不同入口等划分的相对独立单元,为非必需项.地下第一层用 负1 表示,依次类推. 描述为:*单元(楼等).如:(江苏省**市**区**路*号**小区*幢)*单元.
(七)室/号,是指建筑物中的具体户室,为非必需项. 描述为:**室.如:(江苏省**市**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 第十条 道路两侧居民点和建筑物,按以下规则编制标准地址: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标准地址号码,应当按照道路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连续编排,或由中心向外围编排;
(二)道路两侧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一定宽度的,可以预留备用标准地址号码;
(三)居民点按照楼幢分布情况编排楼幢号;
(四)居民点内已规划建设但尚未建成的楼幢,应当预留楼幢号;
(五)居民点、建筑物群、单体建筑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以其主出入口地址作为该居民点/建筑物标准地址的编制依据,有酒店、菜场、幼儿园、社区用房等临街独立商业、公共设施的,应当依序编排标准地址号码;
(六)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内的建筑物标准地址号码,可以按照自然地理环境,从其主要道路进口处按顺序编排,也可以依据建筑物自然布局划分居住区编排. 第十一条 标准地址编码采取全球唯一性编号,使用GUID编码规则(全球唯一标识符,36位). 第十二条 标准地址信息其他要素可以修改、变更、但地址编码一经生成,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标准地址编码可对应生成二维码,便于智能终端的自动识读、接入应用. 第十四条 标准地址的地理坐标信息通过地址标注产生,标识该标准地址的空间属性. 第十五条 标准地址的标注应依托于矢量或影像电子地图进行,以单一建筑物为标注对象,获取的空间坐标信息为该建筑物所对应要素层级下所有标准地址的地理坐标. 第十六条 标准地址标注以安装门牌的建筑物为标注对象,标注点为建筑物底座的几何中心. 第十七条 标准地址信息应依托专门信息系统由专人进行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变更、统一注销、统一应用. 第十八条 标准地址管理专门平台以信息共享方式向其他系统平台提供标准地址应用服务. 第十九条 门楼牌号编制管理中接收、留存的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档案,妥善保管、长效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解释,凡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标准地址信息共享数据项 序号 数据项名称 长度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