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14

(六)投标文件的要求: 1.所有文件、往来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规格、型号辅助符号例外). 2.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如实填写(编写),须有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 3.如无特别说明,投标人报价一律以人民币为投标结算货币,结算单位为 元 . 4.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应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提供,不得更改. 5.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 6.投标文件统一用A4纸,按照投标函格式中的顺序制作,并请编制目录. 7.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须各自装订成册,并注明 正本 、 副本 字样,密封在标袋中,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标袋上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及投标人名称. 8.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和潦草之处,如有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签字. 9.投标费用自理.

(七)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 1.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的;

3.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6.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7.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8.投标文件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9.投标文件中有招标文件未允许提供的选择性内容;

10.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11.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相关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12.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的;

14.不同投标人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故意哄抬价格或压价等其它恶意串通投标的;

15.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八)开标、评标: 评审工作由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 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如有争议最终由谈判小组认定. 响应文件的审查 1.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评审程序 2.1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1.1资格性检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报价保证金等进行审查;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报价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是否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确定报价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2.1.2符合性检查.由谈判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谈判小组专家签字)要求报价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报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3.谈判程序 3.1通过响应文件初审的供应商进入谈判程序. 3.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3.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5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6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3.7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价格扣除: 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于节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当次一般产品最低报价5%、5%的扣除,(以提供标明所报产品位置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现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复印件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现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复印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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