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14 |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编码:3702140101702
(二)实施机构: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会计办
(三)申请主体:在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四)受理地点联系
电话: 青岛市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事务类一窗受理窗口(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195号),
电话:0532―66796797;
87866153.
(五)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理依据: 1.《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通过,1999年10月31日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6年2月16日批准,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办理代理记账许可实行属地化审批的通知》(青财会〔2003〕95号,2003年8月20日批准,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实行属地化审批.即各区(市)拟申请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许可的机构,可以到注册地的区(市)主管财政部门办理,我局不再进行审批. 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优化准入服务通知》(青财会〔2018〕34号)
(六)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理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设定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6年2月16日批准,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七)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申请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在注册号栏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申请表在全国代理记账系统http://dljz.mof.gov.cn/填写真实、完整、上报材料后自动生成打印-横向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章)1 份;
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承诺书(承诺人本人签名捺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各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