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14 |
(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预算调剂等重大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加(合作)单位之间预算安排变化或增减项目参加(合作)单位需要调剂预算的,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如需调剂,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在中期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其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预算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2年内(起止时间为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使用情况,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