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14 |
2、本次谈判共分2个包组,具体如下: 1)包组一,车辆鉴定评估,提供指定数量公务车辆的鉴定评估及相关服务,拟成交家数1家.鉴定评估车辆的数量以委托合同为准. 2)包组二,车辆拍卖,根据车辆的评估情况,对进入拍卖名单的车辆进行拍卖并提供相关服务,拟成交家数1家.拍卖车辆的数量以委托合同为准.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次公车处置工作完成止.
4、项目实施时执行的取费标准:包组成交人谈判时提出的各自的鉴定评估取费标准(或拍卖及相关服务取费标准)作为本项目统一的最终执行取费标准.
(二)包组一:车辆鉴定评估谈判需求
1、总则 1)参加谈判的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应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近3年正常开展业务(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成交的鉴定评估机构应按区财政局的安排,接受相应车改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鉴定评估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有关职业要求客观公正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真实准确评估车辆状况和车辆价格,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式意见. 4)鉴定评估机构应执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的相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区财政局对本次车辆鉴定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服务要求及规范 1)成立专门服务团队,提供全程上门服务.在与评估委托方商定鉴定评估起始日后,起始日当天到达现场查验被评估车辆,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勘察、拓号、照相及相关服务,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评估报告. 2)接受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的培训和指导.对于具备拍卖条件的车辆,评估机构应按车管所的要求做好拍卖车辆的拓号、照相、造册、准备过户资料等配合工作,并及时将过户资料提交车管所核验. 3)在鉴定评估委托方的授权和配合下,协助车辆所有人完善车辆相关手续,确定车辆是否符合过户或报废条件. 4)鉴定评估机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进行评估,确定车辆予以拍卖或解体处理. 5)鉴定评估机构应在谈判文件中的工作方案中提出拟采用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格式及鉴定评估的具体项目(包括外部检查项目、内部检查项目、表面情况、机械情况等),作为评审条件之一.成交后,由采购单位与成交单位协调确定统一鉴定评估报告书的格式. 6)拍卖未成交的车辆,由拍卖机构统计清点报车改单位主管部门后,按照不低于评估价格90%的原则重新确定拍卖底价,进行再次拍卖;
仍未成交的,由车改单位主管部门通知鉴定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对于第三次拍卖仍未成交的车辆,由车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7)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取费标准(%)提出谈判报价,并作为评审条件之一.拍卖车辆以第一次评估价为基准,报废车辆以报废残值为基准,既不符合拍卖条件也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以评估价为基准. 第一次拍卖成交的,鉴定评估机构按取费标准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第二次拍卖成交的,鉴定评估机构按取费标准的80%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第三次拍卖成交的,鉴定评估机构按取费标准的50%收取鉴定评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