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14

对于第三次拍卖仍未成交的,不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8)鉴定评估机构应协助车改单位主管部门和车改单位将拍卖车辆及资料移交拍卖机构,协助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9)负责区财政局按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其它配合工作. 10)付款方式: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①根据国家规定及本协议项下评估目的,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车辆评估值(报废车辆按残值计) %的标准向车改单位主管部门收取评估服务费. ②双方经协商确定,采取先评估后付款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为:支票或转账. ③车改单位主管部门应在鉴定评估机构提交正式《鉴定评估报告书》,且在车辆拍卖成交或解体处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评估费用. ④鉴定评估企业提供鉴定评估取费标准(拍卖车辆以第一次鉴定评估价为基准,报废车辆以报废残值为基准,既不符合拍卖条件也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以评估价为基准),拍卖车辆未成交的,不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⑤鉴定评估取费基准:拍卖车辆以第一次评估价为基准,报废车辆以报废残值为基准,既不符合拍卖条件也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以评估价为基准. 第一次拍卖成交的,鉴定评估机构按取费标准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第二次拍卖成交的,鉴定评估机构按取费标准的80%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第三次拍卖成交的,鉴定评估机构按取费标准的50%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对于第三次拍卖仍未成交的,不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⑥鉴定评估费用的支付与车辆成交价款的结算工作同步进行.

(三)包组二:车辆拍卖谈判需求

1、总则 1)参加谈判的拍卖机构应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近3年正常开展业务(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成交的拍卖机构应按区财政局的安排,接受相应车改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机动车拍卖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签订的拍卖委托合同开展拍卖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车改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4)拍卖机构应执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的相关规定,接受区财政和区工商部门的监管,接受并配合区财政局对本次车辆拍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服务要求及规范 1)拍卖机构应成立专门服务团队提供全程服务. 2)车辆及资料的移交 车改单位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时间安排和要求将所属车改单位的拍卖车辆分别移交对应拍卖机构,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拍卖机构提供上门接车服务).车辆交接时,拍卖机构、主管部门、车改单位应共同清点核实拍卖车辆的数量、有关牌证手续等资料,由车改单位将拍卖车辆以及行驶证、车辆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保险单等资料移交拍卖机构保管,主管部门负责监交.拍卖机构应按《机动车拍卖规程》做好车辆的确认和查验工作. 3)车辆及资料的保管 拍卖机构负责将车辆转移至展示场地,负责拍卖车辆的美容和维护并对拍卖车辆及资料妥善保管. 4)办理进场手续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机构应在办理进场手续,商定时间和确定场地安排后,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拍卖会至少7日前通过报纸、拍卖机构网站等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向社会公布拍卖标的明细、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信息. 5)车辆展示 拍卖机构应具有50车位以上的车辆停放展示场地,场地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期满日期不早于开标之日起十二个月的租赁协议和/或租赁意向书. 每批次或每场拍卖的车辆集中地点进行展示,拍卖机构将车辆转移至集中展示场地进行展示并负责车辆停放费用和保管责任.拍卖机构应提供查看标的的方式及信息资料,向潜在竞买人介绍情况、解答疑问.展示期不少于2天,展示的标的应有《拍卖展示证》.展示场地应具备视频监控及录像,展示过程接受区财政局的见证. 6)拍卖方式 车辆拍卖以车改单位主管部门为单位分批次进行,具体批次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拍卖以每一辆车辆为一个拍卖标的,实行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式拍卖,具体拍卖方式由拍卖机构自行确定.拍卖车辆初次拍卖的保留价和起拍价为车辆鉴定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车辆评估价. 7)收取竞买保证金及竞买登记 拍卖机构负责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竞买人登记.拍卖机构负责收退竞买保证金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竞买人名单的保密工作. 8)拍卖会 拍卖机构采取现场拍卖形式组织车辆拍卖. 采用现场拍卖的,拍卖机构的拍卖会场地应满足公车拍卖竞买人众多的需要,场地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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