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14 |
四、推动职称评价机制创新 (十三)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
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听取用户、专家、独立第三方等评价意见;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引入决策咨询使用单位参与评价.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各地各部门采取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改进评审答辩办法,重点完善全省高级职称答辩测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开展专业水平能力测试,采用考试与评审结合的方式评价;
鼓励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实行视频答辩、网上评审、背靠背匿名评审. (十四)探索县以下基层单独评审办法.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和甘南、临夏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逐步实行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制定条件、单独评审.单独评审获得的资格,可作为申报全省有效职称资格的业绩条件之一使用.鼓励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省范围有效资格的职称评审.从2018年起,在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系列和林业工程专业中实行单独评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原在企业、省市属艰苦条件(矿山、井下、野外、森林)单位实行的 小范围 有效资格评审政策继续执行. (十五)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评价.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新兴产业人才及其他需要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的特殊人才,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开展评价.组建由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全省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机构,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考核认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价.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六)拓宽职称评价范围.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均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继续完善中专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 双师型 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加强农村 土专家 、 田秀才 、乡村医生等实用技术人才和民间文体艺术类实用文化艺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七)畅通职称申报渠道.省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通过托管档案的省内各级人才市场申报.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单位与档案托管地一致的,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托管档案的人才市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