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4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准予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

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证书.

十、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每年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登记机关每年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和年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将符合列异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十

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 向各市场监管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大街市场监管所:0877-

8011320、江城市场监管所:0877-

8091426、前卫市场监管所:0877-

8331309、九溪市场监管所:0877-

8022901、安化市场监管所:0877-

8338006、雄关市场监管所:0877-8022951;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江川区) (http://220.163.118.118/index.html?siteId=3732)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或打电话查询,查询

电话:电话咨询:大街市场监管所:0877-

8011320、江城市场监管所:0877-

8091426、前卫市场监管所:0877-

8331309、九溪市场监管所:0877-

8022901、安化市场监管所:0877-

8338006、雄关市场监管所:0877-8022951.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0877-8011293 网络投诉:http://220.163.118.118/index.html?siteId=3732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江川区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十

二、相关文书、表单 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项目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经营者 姓名姓名性别 照片粘贴处 性别 照片粘贴处 民族 民族 政治面貌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职业状况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名称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家庭成员姓名 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家庭成员姓名 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地址 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______ 地址 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______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人)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月日申请类 1.3(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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