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4

第四章 船舶进出港 第十一条 港口作业秩序管理

(一)来港船舶应于到港前72小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预报,24小时提供确报,出港船舶应于离港前24小时提供预报,12小时提供确报.

船舶航行途中如发生改港、延迟、锚泊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报告方式VHF甚高频和传真(报告接受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申报内容:

1、船舶技术资料:包括船名、国籍、船舶类型、主要尺寸、舱口数量、舱口尺寸、净吨、总吨、载重吨、满载吃水、进港吃水、起重设备、吊杆类型以及船员情况;

2、船舶始发港、经过港、下一港的名称;

3、货物的种类、数量、积配载图以及是否有超长、轻泡和笨重货物;

4、货物的流向,工程船名称、吨位、货主单位名称;

5、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关于费率的约定;

6、准确到港时间和靠离的泊位.

(三)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应由取得涉外船舶代理公司资格的代理公司填报进出口船舶申请单,经海事部门盖章同意进港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四)危险品船舶进出港口,经海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一)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所有外国籍船舶、客运船舶、危险品运输船舶、以及500总吨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不包括渔船、公务船舶、港内定线航行的客渡船及定点作业的挖砂船舶)进出本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台州海事局报告.

1、进港报告 内容:船名、国籍、总吨位、吃水、通过报告线的时间、拟抵泊位或锚地、缺陷及限制.

2、到达报告 内容:船名、靠泊(抛锚)时间、泊位(锚地)及其情况.

3、移泊报告 内容:船名、移泊时间、移往泊位或锚地.

4、离港报告 (1)船舶出港离开泊位时报告 内容:船名、离泊时间、去处. (2)船舶出港经过报告线时报告 内容:船名、经过报告线时间.

5、发生紧急情况报告 船舶在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人员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发出.

6、船舶事故与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报告 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本港水上安全航行规则.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用台州水上统一报警电话12395报警或向台州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处报告.

7、所有航行、锚泊的船舶应当保持VHF16频道或者6频道值守.

(二)沿海运输船舶在进港后装卸作业前和船舶装货完毕出港前,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装卸作业点就近的港口管理人员交验运输单证. 第十三条 船舶签证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在本港水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台州海事局或其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航次船舶签证: 由港内驶出港外;

由港外驶入港内;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

(一)、

(三)、

(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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