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4 |
(四)、
(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拟抵达台州港前24小时内已经向台州海事局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除外.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办理船舶签证. 第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监管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按以下规定向台州海事管理机构申报: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2、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台州海事局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后,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并通知报告人和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国内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2、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3、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4、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国际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取得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出口岸许可,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第十五条 船舶航行安全要求 在台州港港区水域能见度不良时:
(一)3000总吨以上船舶、危险品船舶和拖轮船队,逆流行驶视程达到20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25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二)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船舶、危险品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15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三)2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5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四)200总吨以下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3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5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五)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客渡船和汽车轮渡,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六)视程在300米以下时,除公务船舶及海事抢险的船舶外,其它船舶一律停止航行.
(七)能见度不良时在港区水域航行的船舶顺流行驶航速不得超过8节,逆流行驶航速不得超过6节.需乘潮进出港的船舶视程适当放宽航速的限制. 第十六条 引航台州港引航站是台州港唯一合法的引航机构.
(一)下列船舶在台州港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向台州港引航站申请引航:
1、外国籍船舶;
2、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4、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离、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二)引航区域 台州港所辖范围内的所有港区:即海门港区、大麦屿港区、健跳港区、临海港区、温岭港区、黄岩港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