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7-15 |
六、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五项.
(二)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 完税凭证和 .
(三)删去第七条第六项.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 证明 .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 完税凭证和 .
(七)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八)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在2015年9月8日税务机关运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之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还应提供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九)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税务机关应通过内部查询方式,核查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信息.
七、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和纳税人公章.
(二)将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 税务管理岗位主管人员根据纳税人填写并提供的资料以及通过税务机关内部查询方式,查询纳税人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信息以及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采矿许可证等,对纳税人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生产规模是否合适,购销关系是否固定,是否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
(四)将第六条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 税务管理岗位主管人员根据纳税人填写并提供的资料以及通过税务机关内部查询方式,查询纳税人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资源税完税凭证等信息,对纳税人以下内容进行审核:税务登记和资源税完税信息以及填写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的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完税证号是否完全一致,纳税人名称与公章是否一致,纳税人为个体户的,其税务登记证号是否与个人身份证相符.
(五)删去第十条中的 '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丢失后凭相关证明到税务机关补办,'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遗失不补.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丢失后到税务机关补办的,税务机关通过内部查询方式核对相关信息后予以补办,'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遗失不补. 上述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其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第26号修改) 为了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 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