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7-15 |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 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 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第八条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骗取出口退税的;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第三章 税务管理 第九条 总、分支机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名称应当规范统一,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按业务开展需要选择是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条 总机构统一核算其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按照不同申报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进项发票认证、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数据采集、发票领购、开具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总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可以选择以下纳税申报方式:
(一)收入比例方式.总机构统一计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按应税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支机构就地纳税申报,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
(二)预征率方式.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纳税申报,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一)收入比例方式 1.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2)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1-分配比例)*销售比例 (3)销售比例=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税销售收入合计) (4)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全部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2.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时,不再计算分配增值税税款. 3.总机构在每月6日前填写《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附件1),传递给分支机构,作为分支机构预缴申报的附报资料. 4.分支机构应根据《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所列预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及时向总机构传递税款入库信息. 5.总机构收到分支机构增值税预缴申报信息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同时附报《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及分支机构的入库证明(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的复印件),作为纳税申报附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