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15 |
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低于70分(含70分)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免职;
非正常经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基薪不得超过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不能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七)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20%或30%确定. 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绩效考核平均分数70分以下(含70分)的或因投资经营失误、因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2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困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
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四、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八)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九)改进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加强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逐步推行覆盖企业负责人的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依据贡献合理拉开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十) 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建立薪酬发放事前审批制度,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其他收入兑付前必须报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批.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一次性支付.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市属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追索扣回办法适用已离职或退休的市属企业负责人. (十一)市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市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十二)市属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市属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十三)市属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十四)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市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档案资料至少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