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5

六、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十五)市属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市属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为按月支付的基本年薪. (十六)市属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市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十七)市人社局牵头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薪酬管理政策,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等部门积极配合. (十八)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市国资办负责制定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薪酬审核管理办法以及追索扣回办法,同时负责对所管理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薪酬审核部门汇总报告市政府. (十九)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二十)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薪酬审核部门定期将其审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十一)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办等部门配合对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市属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薪、享受超标准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市属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二十二)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市属企业负责人和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薪酬制度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三)市政府成立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政府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四)深化市属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 (二十五)本方案由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现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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