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15 |
被告人谭智成(绰号 猫蛇 ),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广东佛山.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严敏杰,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辩护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广东佛山.因本案于2013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智成、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欣、陈娴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智成及其辩护人严敏杰、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将其从谭智成处购得的 冰毒 贩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公安民警后从梁某某身上起获白色晶体1小包,重0.17克.次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向被告人谭智成购得 冰毒 后到高明区荷城东华路一保险公司附近转卖给吸毒人员,被预伏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邓某某身上起获白色晶体2小包,重0.35克;
从吸毒人员梁某某身上起获白色晶体1小包,重0.38克.经鉴定,起获的4小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3年5月8日凌晨2时许,侦查人员在高明荷城荷香路七天连锁旅店附近抓获被告人谭智成,从其身上起获白色晶体4小包,重3.12克;
从其驾驶车牌为粤AC3M62丰田佳美小汽车内起获白色晶体1包,重28.59克;
后又在谭租住的高明区荷城街道某路546号某楼403房起获白色晶体5包、红色粉状物2包、红色圆形药丸状物1包、红色粉状物1瓶,黄色液体、红色液体、无色液体等47瓶,棕色液体1罐及电子秤3台.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42.57克、红色粉状物和红色圆形药丸状物共16.3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起获的白色晶体233.04克、黄色液体和棕色液体共2525.69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谭智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项,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谭智成辩称从其身上及车上搜获的毒品是他非法持有的,在高明区荷城街道某路546号某楼403房查获的毒品不是他的,他从来没有贩卖毒品. 被告人谭智成的辩护人辩称: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谭智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2.公安机关在高明区荷城街道某路546号某楼403房查获的毒品并非是被告人所有;
3.毒品氯胺酮没有做含量鉴定,公诉机关认定的数量应当无效.4.被告人谭智成如实交待自己持有毒品的行为,依法应当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谭智成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梁某某,公安民警后从梁某某身上起获白色晶体1小包,重0.17克.次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向被告人谭智成购得毒品后到罗某某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后邓某某在高明区荷城东华路一保险公司附近被预伏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邓某某身上起获白色晶体2小包,重0.35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