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15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顺法民二初字第126号 原告广东容奇水陆集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村创业路一横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章. 委托代理人陈伟坚,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灰沙大街. 被告冼家杰,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东乐路顺华楼. 被告李忠亮,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办事处灵台山村,现住东莞市沙田镇西村三盛组. 原告广东容奇水陆集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冼家杰、李忠亮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群斐、人民陪审员黄彩云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冼家杰、李忠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至2007年11月间,原告与广东省石油集团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南方公司)发生燃料油买卖合同关系,因拖欠南方公司货款,南方公司于2008年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08)南法民二初字第423号,后经协商,南方公司与原告及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

1、被告冼家杰、李忠亮同意承担南方公司应向原告追收的货款2407176元及自2007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向南方公司支付500000元,冼家杰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1000000元,余款907176元及利息、诉讼费16190元由冼家杰、李忠亮共同承担;

3、原告、冼家杰及李忠亮同意向南方公司提供抵押,如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三人自动转为保证担保.《和解协议》签订后,南方公司向南海法院撤诉,原告于2008年3月13日向南方公司支付了500000元,被告冼家杰、李忠亮共同支付了140000元,因余款1767176元未能支付,南方公司于2008年6月2日再次提起诉讼,将原告列为该案的被告之一,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南法民二初字第1288号判决书,判决:

(一)、两被告向南方公司支付货款767176元及从2007年12月1日起计付利息,承担423号案件的诉讼费16190元;

(二)、被告冼家杰向南方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及从2007年12月1日起计付利息;

(三)、被告李忠亮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忠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冼家杰追偿;

(四)、原告对第

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作出(2009)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44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判决生效后,南方公司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德区人民法院接受南海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后,依法扣划了原告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2023265元,并向原告发出执行完毕告知书,告知原告该案执行完毕.原告因已履行完毕担保责任,但两被告拒绝向原告清偿,为此,特起诉要求依法判令:

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垫款人民币2523265元和利息158549.36元,两项共计2681814.36元,利息从2010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暂计算至2011年1月4日,之后顺延到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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