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15 |
(一)被告冼家杰、李忠亮向南方公司支付货款767176元及从200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2008)南民二初字第423号案件的诉讼费16190元;
(二)、被告冼家杰向南方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及从200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李忠亮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忠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冼家杰追偿;
(四)、原告对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原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9)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44号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2008)南民二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南方公司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德区人民法院接受南海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后,依法扣划了原告银行账户的存款2023265元,其中23265元是该案的执行费用,即原告向南方公司支付了2000000元,包括货款本金1767176元及利息190091元,(2008)南民二初字第423号案诉讼费16190元,(2008)南民二初字第1288号案诉讼费26543元.2010年6月21日,原告收到顺德区人民法院向其发出的(2010)顺法执字第02906号《执行完毕告知书》,告知原告该案已执行完毕.原告认为其已履行完毕保证担保责任,有权向两被告行使追偿权,因两被告拒绝履行债务,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在已生效的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南方公司的货款本金1767176元及利息、诉讼费16190元的具体负担对象作出了明确的判定:
(一)被告冼家杰、李忠亮向南方公司支付货款767176元及从200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2008)南民二初字第423号案件的诉讼费16190元;
(二)、被告冼家杰向南方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及从200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李忠亮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忠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冼家杰追偿;
(四)、原告对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即被告冼家杰作为主债务人向南方公司承担支付货款1767176元及利息、诉讼费16190元的责任,被告李忠亮对其中的767176元及利息、诉讼费1619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其中的1000000元及利息系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原告对该1767176元货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16190元仅是以连带保证担保人的身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