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15 |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2008)南民二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2009)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原告与案外人南方公司之间曾经存在过买卖合同关系,经过南海法院以及佛山中院两级法院的审理,两被告对原告向案外人南方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因原告向案外人的债务已转由两被告来承担,原告只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付款及法院扣费清单》、《收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强制扣划通知书》、2010年6月4日《强制扣划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冻结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解冻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凭证》、《进账单》、《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广东省法院系统代管款(物)收据》、(2010)顺法执字第02906号《执行完毕告知书》各一份,证明因两被告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南方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德法院依法强制扣划了原告银行账户的存款2023265元,其中23265是该案的执行费,顺德法院出具了《执行告知书》给原告,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另,原告在2008年6月13日向案外人南方公司支付了500000元,因此,原告共计向案外人南方公司支付了2500000元,按照判决书以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该2500000元应该由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 4.《水陆公司利息计算一览表》一份,证明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原告以及两被告应向案外人南方公司支付的本金为1767176元,(2008)南民二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费26543元,(2008)南民二初字第423号案件的诉讼费16190元,法院扣划原告的存款2000000元中扣除以上项目剩余的款项即为原告向南方公司支付的利息. 被告冼家杰、李忠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
1、
2、
3、4,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且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查明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案外人南方公司因与原告之间的燃料油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08)南民二初字第423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南方公司与原告及两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内容:
1、被告冼家杰、李忠亮同意承担南方公司应向原告追收的货款2407176元及自2007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向南方公司支付500000元,冼家杰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1000000元,余款907176元及利息、诉讼费16190元由冼家杰、李忠亮共同承担;
3、原告、冼家杰和李忠亮同意向南方公司提供抵押,如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三人自动转为保证担保.《和解协议》签订后,南方公司向南海法院撤诉,原告于2008年3月13日向南方公司支付了500000元,被告冼家杰、李忠亮共同支付了140000元,因余款1767176元未能支付,南方公司再次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08)南民二初字第1288号,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及两被告向南方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解协议》中对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份额均没有约定,原告及两被告对南方公司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并依法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