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9-17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昌平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 第三条 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分局财务科、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

负责资产的统一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拟定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及预算编制工作,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负责固定资产编号、建卡、调配、领用、清查盘点、仓库保管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记录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办理调拨处置等事项.

(二)资产使用部门应配备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清理、盘点工作,登记和保管有关账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提出固定资产大修理建议、计划,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账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卡、物相符.

(三)财务科负责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审核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及预算编制,指定专职人员配合办公室共同完成固定资产购置、调拨、报废的相关手续,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变动记录、维修、处置计划,正确记录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核算修购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理盘点,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四)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各部门对分局负责,分局对市国土资源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

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 (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经营性固定资产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分别核算,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折旧制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科协同办公室负责办理,由财务科及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办公室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要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达到招标标准和属于招标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 由办公室持本单位的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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