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16 |
一、受理范围
1、西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役权登记服务工作.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宗地属合法、四邻无争议;
(2)申请登记的相关资料齐全;
(3)申请主体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不具备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六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一)地役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供役地、需役地没有登记的;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等材料记载的主体不一致;
3、是利用他人不动产而设定地役权的;
4、当事人约定的利用方法不属于其他物权的内容;
5、地役权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供役地被抵押的,没有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7、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二)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变更登记的地役权没有登记的;
2、地役权的变更材料不齐全、无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不一致;
4、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三)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转移登记的地役权没有登记的;
2、地役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不齐全、无效;
3、地役权是单独转让;
4、按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