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6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第二十条以外其他应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须经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委派及撤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由执行董事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执行董事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公司设经理1人. 第二十七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在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行使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执行董事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事决定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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