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16

第四章 考核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整改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考核准备阶段.

(一)确定考核对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考核对象.

(二)拟定考核计划.明确组织实施方式,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时间及有关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实施阶段.

(一)拟定考核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计划拟定组织实施方案、考核评价体系等具体考核方案.各单位应在项目支出绩效共性评价体系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年初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指标,结合项目特点,设计个性指标,确定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开展考核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考核,并按云南省农垦局要求上报考核报告.

(三)撰写绩效考核报告.单位自评工作机构参考《云南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6〕98号)所列提纲撰写绩效考核报告. 第十六条 整改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结合绩效考核报告和云南省农垦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报送材料包括:

(一)绩效考核报告和考核评价指标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金支出明细表;

(三)其他相关材料. 说明:绩效考核报告和指标表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版;

其余材料只需报送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清单.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报送的绩效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九条 云南省农垦局对项目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对项目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分为四个等级:优秀(得分≥90);

良好(90得分≥80);

合格(80得分≥60);

不合格(得分60).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同时,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绩效考核情况,不断补充和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建立本项目的绩效考核指标库.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整改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针对项目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今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合理配置资源,加强经费管理等,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整改情况于7月30日前报送云南省农垦局. 第二十三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编制中的有效应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在良好以上的,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以表扬,并优先给以支持.

(二)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对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提出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将紧缩预算支持和取消支持.

(三)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支持.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绩效考核信息反馈公开机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内部信息反馈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将绩效考核结果、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项目组.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考核结果运用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将组织绩效考核结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执行情况报送云南省农垦局.

(三)推进绩效考核信息公开.按照相关规定,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开绩效考评结果(涉密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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