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考核工作,绩效考核中有瞒报、谎报情况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存在截流、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绩效考核工作中,执行走样;
管理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
弄虚作假等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农垦局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