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16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种子资金补贴申请每季度第一个月受理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受理,审批期限为7个工作日.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种子资金扶持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每年12月底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由于客观原因,种子资金扶持的创业申请人或单位对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停办的,必须在变更前15天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说明材料,经财政、人社、科技部门共同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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