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27 |
9144060657972348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谭宏群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文明西路42号领大厦1007号之二 违法行为类型 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提交给我局办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中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我局登记资料存在不一致,详细如下:
1、记载的住所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文明西路42号领德大厦1007号之二,但实际登记地址应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文明西路42号领大厦1007号之二;
2、记载的成立日期是2011年6月27日,但实际的成立日期应为:2011年6月29日.
另外,提交给我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没有标示证照编码. 上述营业执照是当事人在原营业执照的正、副本遗失后,提供资料委托他人伪造的.因距离当事人委托他人伪造证件的时间较长,当事人无法提供办证业务人员的联系方式.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在明知遗失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提供资料委托他人伪造营业执照,主观上具有伪造营业执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的规定,属于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对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可以作出处罚;
鉴于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是在遗失原营业执照后根据原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而进行的,其主体资格已经我局核准登记,且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8年10月26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12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容罚字〔2018〕59号 当事人:佛山通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97234859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文明西路42号领大厦1007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谭宏群 2018年5月31日,我局收到佛山市通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变更股东的登记材料,发现该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与我局登记的资料不一致,当事人涉嫌伪造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提交给我局办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中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我局登记资料存在不一致,详细如下:
1、记载的住所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文明西路42号领德大厦1007号之二,但实际登记地址应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文明西路42号领大厦1007号之二;
2、记载的成立日期是2011年6月27日,但实际的成立日期应为:2011年6月29日.另外,提交给我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没有标示证照编码. 上述营业执照是当事人在原营业执照的正、副本遗失后,提供资料委托他人伪造的.因距离当事人委托他人伪造证件的时间较长,当事人无法提供办证业务人员的联系方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法定代表人谭宏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谭宏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代办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份、佛山市通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股东变更申请材料,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与我局登记资料不一致的事实.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容罚告字〔2018〕5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明知遗失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提供资料委托他人伪造营业执照,主观上具有伪造营业执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的规定,属于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对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可以作出处罚;
鉴于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是在遗失原营业执照后根据原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而进行的,其主体资格已经我局核准登记,且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2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容桂分局 顺市监(容)案公【2018】1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容罚字【2018】8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 单位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科思达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44060675787667X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庞茂标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振华居委会桂洲大道中56座东丽豪庭一期首层31号铺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7月开始至案发当日止,共采购了标示 字样的磁性开关**个,每个售价为**元;
共采购了标示 字样的电磁阀**个,每个售价为**元;
共采购了标示 字样的调压阀**个,每个售价为**元;
共采购了标示 字样的气源处理器**个,每个售价为**元;
上述产品没有销售出去,货值金额7495元.上述产品经 商标权利人鉴定,是冒用 商标的侵权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