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16

一、

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补贴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九条 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8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企业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给予补贴30万元(10万元归个人,20万元用于开发新项目);

项目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补贴25万元,二等奖项目给予补贴15万元(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减半扶持),三等奖项目给予补贴10万元(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减半扶持);

项目获广东省科技进步特等和

一、

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补贴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减半扶持).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补贴5万元和3万元. 第二部分 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 项目符合最新版《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别,已投产并对产业升级有辐射带动作用,上年度在本镇实际入库税收达2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技改专项扶持. 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自动化设备、节能降耗设备或应用信息化技术,年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2.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有核心关键技术的自动化生产示范线(车间)项目,资助比例可提高到5%-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对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完成以上的省、市重点用能单位,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补助5万元;

单个项目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给予补助3万元. 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 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获得 中山市清洁生产企业 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第三部分 强企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南头镇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镇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企业在国内或国外成功上市,募资金额5亿元以下并把资金投放在本镇的(不含5亿元),镇政府再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募资金额5亿元以上并把资金投放在本镇的(含5亿元),镇政府再给予一次性补贴1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新三板,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转让,募集资金全额投放在本镇的,给予补助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本年度有开展兼并重组项目且已经重组完毕的企业,项目实施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新增达5000万元以上、年度新增税收超过300万元的,可申请一次性科技专项支持,分10万元、15万元、30万元三个等次. (1)资助对象为在南头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上年度在本镇实际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发起兼并重组的企业. (2)兼并重组交易资助条件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手续齐备并完成交割的非关联企业交易项目,兼并重组方企业实现财务报表合并. (3)关联企业资产重整资助条件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手续齐备并完成重整的项目,兼并重组方企业实现财务报表合并. 第十六条 支持规上限上企业发展,完善规上限上企业绿色通道,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对本年度申报并经市统计局审核通过纳入限上规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给予资助2万元(三年内已享受过同项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 第十七条 鼓励镇内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收购本镇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土地和厂房,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纳税超2000万元,收购土地或厂房拆低建高(4层以上)、建设厂房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在办理完房地产过户和报建手续后,可申请一次性科技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凡符合《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中经信〔2014〕314号)和《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中经信〔2016〕364号)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级别,并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具备总部企业资格的,镇政府给予享受相应土地、用房、用电、人才等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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