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07-16 |
1、总部设在南头镇,且上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专项科技扶持,镇政府将根据市总部企业奖励办法规定,安排市总部企业奖励配套资金,按企业对镇区财税贡献的2%给予科技扶持,最高不超过市总部企业奖励镇区配套资金总额.
2、强化要素保障,镇内优先安排或向省市积极争取用地计划指标、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等要素资源;
优化行政服务,建立与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加快企业在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环评、能评、消防、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办理速度.
3、建立党政领导对口联系企业制度,每一名班子成员对口联系2-3家企业,切实解决强优企业的实际困难. 企业享受本条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装备制造业发展,在我镇投资新建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新引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达产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项目达产后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重点装备制造业企业在南头设立分支机构,对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在我镇注册成立分公司,并以分公司名义在我镇生产和销售装备制造产品的给予资助,企业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参照实际入库税收给予一次性科技奖励,最高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推动装备制造企业增资扩产,镇内装备制造业及工作母机企业新建项目或增资扩产,项目投产后当年度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创新提质,促进我镇工作母机类制造业发展.对列入中山市工作母机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资助2万元.对经市统计局审核通过纳入限上规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且年度研发投入经市统计局确认达500万元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现代服务业从制造业分离,对于镇内制造业企业通过产业分离成立从事现代服务业相关领域的分公司的,当年营业收入过亿元且有盈利的,给予一次性的资金补助.具体为: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有盈利的,补助上限为40万元;
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有盈利的,补助上限为80万元;
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且有盈利的,补助上限为160万元;
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补助上限为240万元. 企业获得本条款扶持的,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第二十四条资助. 第二十四条 为培育南头镇服务业企业增长主体,全面提升全镇服务业发展水平.
(一)对已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下同)比上年增长20%以上且有盈利的服务业企业:
1、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
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含)至10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3、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4万元.
(二)对已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50%以上且有盈利的服务业企业:
1、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
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万元.
3、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 第二十五条 加快国家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头分园建设,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财税资助、土地使用、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完善园区招商引资的配套政策. 鼓励科技含量高、行业优势明显的企业入驻园区,企业入驻南头分园并设立总部的(总部标准由镇经信部门另行制定),企业达产且入库税收达500万元的,镇政府按照项目土地拍卖实际成交价扣减当期地价(价格以当年镇政府确定为准)折算,溢价部分作为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分两年扶持企业.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南头镇其他园区,经镇政府批准,可参照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享受本条扶持政策的,当年不得重复获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