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07-17 |
1、定义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线路及有关辅助材料. 1.3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线路租用有关的服务,包括:安装、调试、迁移、技术支持与服务及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4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1.5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6 天:指自然天,特别指出的除外.
2、合同标的物及范围 2.1合同标的物:4008112366电话号码和4条中继线路的租用服务,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2 若甲方需追加本项目所列租用线路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乙方保证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提供线路及相关服务.
3、技术规格及使用权 3.1 货物的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3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线路时没有侵犯第三方的使用权.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提供的 一站式服务 . 4.2 保证连接到租用线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3 如乙方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不能满足合同中规定的条款,甲方有权提出申告. 4.4 依照双方签署的合同,按时向乙方交纳线路租赁费. 4.5 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但需在终止日期的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6 派专人负责做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主要包括: A.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B.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C.为乙方提供所需施工用水、电、仓库等;
D.配合乙方进行线路调测. 4.7 甲方如有重要事情需乙方配合,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工作. 4.8 在租用的线路上,不得使用未获得行业管理部门入网许可证的线路终端设备. 4.9 不得利用租用的线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4.10 有权预先检查乙方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对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材料及设备有权拒绝使用.
5、乙方权利和义务 5.1 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各类租用线路业务的咨询等服务. 5.2 对出租的线路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日常维护. 5.3 负责线路全程连接、调通和测试,并向甲方提供线路测试结果. 5.4 甲方在使用租用线路的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均可直接向乙方申告,乙方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 5.5 鉴于甲方业务的实时性,乙方应对于甲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 5.6 在税收征收期、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的保障期间,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重要线路保障服务,但甲方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缩短此时间. 5.7 乙方负责全部线路运行状态监视,线路出现了故障要以电话、传真方式及时通知甲方,并为甲方按月生成《线路运行分析报告》,以信函方式及电子邮件方式每月寄送甲方. 5.8 乙方如对线路进行割接需中断线路,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但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业务. 5.9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根据本合同,在二周内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线路,并进行安装、调试,保证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5.10 单条线路全年可用率达到99.9%. 6.11 单次线路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4小时. 5.12 电路验收指标为:比特率误码率小于10E-8,端到端的传输时间平均值:满足部颁标准. 5.13 乙方提供的服务标准应参照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执行,若本合同所规定服务标准高于《电信服务规范》,应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