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7-17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科技和经信局职责:

(一)依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项目资金预算.

(二)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对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监管,包括: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审核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预算.

(二)会同区科技和经信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

(三)负责项目资金执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在区科技和经信局对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职责:

(一)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二)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建立健全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

(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申报受理、专家评审、行政审定、网上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审定相结合的机制.

(一)指南发布.区科技和经信局根据当年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及科技工作发展需要,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在龙泉驿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龙泉驿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指南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区科技和经信局政务窗口、业务科室分别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由项目申报单位签章后报送区科技和经信局政务窗口受理. 根据审查情况,区科技和经信局做出 审查通过 、 退回修改 或 不予受理 等处理结论.

(三)专家评审.经初步审查通过后的项目,由区科技和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根据需要,项目评审可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

(四)行政审定.经专家评审后,区科技和经信局业务科室根据评审结果并结合实际情况择优遴选,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报区科技和经信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形成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区政府审定.

(五)网上公示.对行政审定后的拟立项项目名单,在龙泉驿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区科技和经信局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下达立项计划.

(六)签订合同.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与区科技和经信局签定项目合同书,明确可考核的指标.对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区科技和经信局只与牵头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牵头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报区科技和经信局备案.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事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七)其他要求.为完成国家省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任务以及解决紧急突发事件的项目,可简化立项程序.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因实际需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区科技和经信局报告.区科技和经信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后,做出项目调整、项目终止或项目撤销等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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