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17
陵水黎族自治县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简化我县农村村民建房报建程序,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根据《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琼府〔2017〕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居场部及居民点报建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建设管控,建设布局、房屋高度、风貌等应符合规划要求;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依法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须符合《陵水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及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村庄建设规划;

尚未完成规划编制或编制成果未经县政府批准的,可依据《陵水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进行审批.

第二章 建房报建审批原则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O,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对于面积小于175O的宅基地,其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可以适当突破70%,但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22.5O.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第七条 农房设计应符合风貌管理.农房设计应彰显我县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能环保原则,满足防风抗震、防灾减灾的要求,鼓励选用《海南省陵水县村镇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图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新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

(二)拟建用地在 多规合一 划定的乡村建设用地范围外,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内和公路部门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内;

(三)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新建住房;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县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房建设实行 一表两证 制度(即填报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出具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十条 在村庄开发边界内拟使用原已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或空闲现状建设用地建房,应由建房户填写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并附建房用地权属证明(农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权属证明;

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在符合村庄规划和符合多规合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同时土地利用现状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满足 一户一宅 条件和宅基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由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上签署同意建房用地意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将建房用地权属证明及报建申请表、宗地坐标图等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在报建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建房户可持建房用地权属证明、报建申请表、测绘单位出具的宗地坐标图(签章)及CAD电子件、房屋设计方案(一式2套,加盖设计单位或个人有关资质印章)、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直接向乡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由村委会协助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房户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提供 一窗办理 窗口,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合署办公,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研究审核,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由乡镇国土所和规划建设管理所作出初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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