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7 |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建房户,并将审批结果抄告村委会.
第四章 建房施工及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准备开工建设的建房户,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现场核验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人对放线情况现场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开工.乡镇人民政府逾期不派人到现场核验,建房户可以按批准的规划面积、位置开工. 第十三条 房屋竣工后15日内,建房户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上签署规划核实意见.经规划核实通过后,建房户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员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十四条 建房户可持宅基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权属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实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农房报建和确权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图纸设计、地质勘查、测量服务,由乡镇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由县政府财政预算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户收取. 第十六条 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民族地区特色民房改造等个人建房的分别由相关牵头部门及各乡镇政府统筹协助农户办理、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实际已分家分户但未更换新户口的,可按实际分户情况进行宅基地申请并报建建房,具体分户及宅基地申请参照县政府 一户一宅 认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依法使用宅基地应遵守以下义务:保护和合理利用宅基地;
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不得妨害相邻权;
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发现违规违法用地建房或超标准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管理所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依法限期改正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村小组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做好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材料归档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情况台账上报县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县政府原实施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土地、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