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7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食药监食生罚〔2019〕4号 当事人:广西南宁家友粮油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北大北路5号内54号仓库 邮政编码:5300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79407191B 法定代表人:曹金玲 性别:女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15日,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的南宁市XX食杂店,对该店销售的、标示由你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生产的、规格为1.

8L/瓶的家友压榨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黄曲霉毒素B1实测值为33.6ug/kg(标准指标≤20 ug/kg),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1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821-KL201810150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KL2018101504).你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确认所抽检的产品为你公司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

1、2018年8月18日,你公司生产了规格为1.8L/瓶的家友压榨花生油共40瓶,销售XX瓶,在收到《检验报告》(№:1821-KL2018101504)后,召回31瓶并退回货款,因此实际销售XX瓶;

生产成本为XX元/瓶,销售价格为XX元/瓶,利润为XX元/瓶(XX元/瓶-XX元/瓶=XX元/瓶),生产XX瓶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20.00元(XX元/瓶*40瓶=1120.00元),销售XX瓶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3.50元(XX元/瓶*XX瓶=13.50元);

因自检的样品取自储油罐,未产生利润,未有违法所得. 2018年12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召回的31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8日、规格为1.8L/瓶的家友压榨花生油进行扣押,于2019年1月10日延长扣押从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2月9日.

2、你公司2018年8月18日生产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家友压榨花生油使用的生产线与生产其它批次产品的生产线为同一生产线. 综上所述,你公司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家友压榨花生油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1120.00元,违法所得13.50元.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曹金玲及受委托人廖汉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曹金玲授权廖汉发的《授权委托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KL2018101504)复印件;

《检验报告》(№:1821-KL2018101504);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KL2018101504)、《送达回执》;

《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南食药监食生责改〔2018〕112101号);

《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南食药监食生扣决〔2018〕121201号)、《扣押延期通知书》(南食药监食生扣延〔2019〕011001号)、《送达回执》;

《询问调查笔录》;

《入库单》(No1315021)复印件、《1.8L花生油灌装出库明细》复印件、《生产成本单价说明》、《销售单价说明》、《食用植物油(花生油)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灌装车间工作流程图》打印件、《广西南宁家友粮油有限公司分装设备清单》打印件、《化验室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复印件、《检验员资格证》复印件、《家友压榨花生油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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