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7 |
《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站检验报告》(编号:WY20180813-0069)复印件、《发货清单》(No 1608413)复印件;
《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照片》、《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表》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关于召回不合格家友压榨花生油的有关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整改报告》.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家友压榨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对产品检出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且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1120.00元,不足一万元,也未接到产生危害后果报告,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考虑,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仟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在前款对应的处罚幅度内,结合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具体处罚金额"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叁元伍角(?13.50元)和31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8日、规格为1.8L/瓶的家友压榨花生油,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00元)的一般处罚.由于你公司2018年8月18日生产的、规格为1.8L/瓶的家友压榨花生油使用的生产线与生产其它批次产品的生产线为同一生产线,无法区分用于生产不合格产品和其它产品的工具、设备,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不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处罚. 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罚告〔2019〕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听告〔2019〕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据此,我局对你公司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家友压榨花生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