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17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电话无法联系,2018年3月24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至检查结束止,你公司未配合税务检查也未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商业企业.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你公司申报抵扣情况 你公司2017年12月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内容,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339,252.71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你公司没有农产品收购资质,也没有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你公司通过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虚报进项税额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虚报的进项税额339,252.71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你公司发票开具情况 你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向税务机关领用55份增值税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2017年12月你公司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存增值税发票35份(已被其主管税务机关标记为失控发票). 你公司2017年12月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64130,发票号码:00755839~
00755848、01367235~01367244,受票单位:上海缘芳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铎鑫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名称:煤、电解铜,发票金额合计1,995,604.26元,税额合计339,252.71元,价税合计 2,334,856.97 元.你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申报纳税金额一致. 3.你公司在税务机关报备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竹溪大道支行,账号:45050160457200000188.经向其开户银行核实,该账户开业至今无资金交易记录,无余额,且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的经营形式. 综上,你公司通过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虚抵农产品进项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无收取受票方销售款资金的记录,开具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
(三)拟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虚开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拟处以110,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
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