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7 |
上述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海桐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该款第
(二)项规定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情形,应判定为假药. 你公司接到上述检验报告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因你公司申请复验的样品是依据湖南省的有关标准进行采购生产,与属地管理的要求不符,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未受理你公司复验的申请,你公司不再申请复验. 现查明,你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以**元/kg的价格从个体工商户钟**处购进了海桐皮原药材65kg,于2018年5月24日开始投料64.80kg进行生产,到2018年5月25日共产出批号为180501海桐皮成品57.65kg,其中0.05kg用于成品检验,0.1kg用于成品留样,剩余的57.50kg全部入成品库.2018年7月25日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员会对上述批次海桐皮进行抽样0.75kg,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你公司以**元/kg的价格将上述批次海桐皮销往广西**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乐业**商场等4家单位共26.50kg,剩余库存海桐皮30.25kg. 你公司接到检验报告后2018年9月19日向下游各销往单位发出召回通知,至2018年10月27日总共召回了11kg,其余的产品已无法召回,目前召回的产品存放在你公司仓库不合格品区. 根据以上事实,认定你公司生产假药中药饮片海桐皮(批号:180501)事实成立,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152元,违法所得为310元. 相关证据: 标示企业名称为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编号:桂20160203)、《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9435806Q)、《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GX20160228);
《送达回执》、《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801176),《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验申请回执》;
标示经营者姓名为钟**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50904600016556)、《送货单》;
《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海桐皮180501)销售明细》,《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7张,《批生产记录》;
《召回通知单》,《关于海桐皮召回情况说明》、《关于海桐皮退货情况说明》、《退货单》,《关于海桐皮(批号:180501)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食药监药罚〔2017〕57号).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生产假药中药饮片海桐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的规定. 你公司在生产上述药品前,于2017年10月27日因生产假药中药饮片广防己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南食药监药罚〔2017〕57号), 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 应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的情形,即该条第